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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多年来荷兰有了一个新的出口产品:荷兰民法典。该法典经过反复、深入细致的修改,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新的现代立法。它完全迎合全球化信息社会的要求,并且经具体的调整后,为许多国家全部或部分使用。这些国家同时受益于荷兰在立法方面的专长。在此之前,荷兰法学家的国际声望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

  十七世纪初,荷兰法学家Hugo de Groot 以《公海自由论》和《论战争与和平法》这两篇著作为设立国际法的基础。他在上述第一本著作中提出:任何国家不得对距海岸三海里以外的海域拥有独统权。很多人认为,我们星球上的有些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遗产,而不属于个别国家或企业,de Groot的说法离这一当下盛行的想法仅有一步之遥。

  《论战争与和平法》为战争时期或者和平时期的国际陆地通行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荷兰国家虽小,但却是国际法院的所在地,由此说明荷兰在国际法领域的国际声望。这其中原因有二:首先,荷兰很难对他国施加影响。荷兰的国家利益受惠于一个各国、各企业和各人均遵守国际法规的和平世界。其次,上个世纪之初在海牙举行了数次国际和平会议,从而制定了有关战犯待遇协议和被占区公民交往的规定。

  虽然交战各国多次违反了这些法规,但是当时制定的法规直到今天仍然有效。成立国际法院的动因是:各国将会把他们之间的分歧争端带进倍受尊敬的国际法院,以此替代战场上的厮杀。虽然国际法院组建之初时的态度过于乐观,但是各国在解决非本质性争端时,还是常常诉诸于国际法院。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海牙还是国际刑事法庭所在地,专门审判反人道罪。荷兰法律界因此在国际上颇受瞩目。荷兰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现了荷兰的法律传统。许多法律专业课程与国际法有关,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学生们还可以学习法学的最新分支,如太空法。

  人类目前的太空活动已经使太空法规的形成成为必然。然而,荷兰不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外国学生充满吸引力。

  荷兰法律不像美国或英国法律那样以传统共同法为基础,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国法律。曾体现法国君主独断专横的中世纪法律因法国大革命而被摒弃,并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新法律随后也被所有法国革命战争中的战败国引进。

  因此,荷兰法律属于欧洲大陆法系。许多欧洲以外的国家也选择了法国法律模式。荷兰由此成为那些对(国际)法律饶有兴趣的中国人的理想之选。

  荷兰对待法规的态度与英美截然不同。英美缺少系统化法律体制,因此判例法在英美国的作用要比在荷兰更重要。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品种日益增多,中国个人、企业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国外、国际法规。尤其是欧盟区域内有效地掌握商业法知识是出口成功进行贸易的一个必要前提,没有内行指点,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商业失误,还有可能不经意地签订对自己极其不利的商业合同或是做出应受处罚的事情。

  国际税法的知识也同样重要,中国企业在国外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外国税务制度。为了在海外寻找适宜的场所,为了确定某国进口法税务规定是否使中国产品在该国具有竞争力,税务立法知识将必不可少。

  正是由于荷兰拥有如此现代的民法典,荷兰伟大的国际法传统和它在比较法学方面的盛誉,使荷兰成为中国未来法学家们学习的首选之地,他们会因此而接触到丰富的历史和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古往今来的国际化氛围和国际视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需要有国际视野的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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